原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枭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泰来县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许磊
书记员: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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