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瑞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游 荣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周扬洲
书记员:李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