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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瑞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泰州市鑫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游 荣 审判员 胡美琴 审判员 周扬洲

书记员: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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