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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华新针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棉都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泰州华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双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伯战,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棉都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龙根。
  原告泰州华新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棉都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泰州华新针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泰州华新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州华新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泰州华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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