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某支公司。
原告周立新与被告尹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立新收到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立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纪学鹏
书记员:姚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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