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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汇昌源钢材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泰安汇昌源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北路93号。法定代表人:王笑笑,职位。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法定代表人:孙章领。被申请人: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长春东路266号。负责人:张立芳。原告泰安汇昌源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河北省送变电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65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经购买诉讼保险(保险单号:021813012600041S00000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650万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兴华

书记员:赵瑞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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