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开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峰,山东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霍某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原告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霍某虎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某虎名下11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某虎名下11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的财物。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锦泓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凤玲
书记员: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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