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希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王涛(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
张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
杜春玲
王利荣
申请人泰安市希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南外环西首。
法定代表人谢爱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报人淄博茂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国际塑化城精品塑化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婧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春玲,身份证号×××,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淄博市弄山区英雄西路8号12排3号。
委托代理人王利荣,身份证号×××,女,1957年7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航东生活区79号楼301室。
申请人泰安市希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9日、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出票人黑龙江华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系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核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茂坤化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希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人泰安市希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9日、汇票号码为×××、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出票人黑龙江华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哈尔滨德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系营口银行哈尔滨分行核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淄博茂坤化工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希尔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冬伟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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