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付颖(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
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
崔某某
杜某某
武某
王某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凤鑫,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颖,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广栋,总经理。
被告: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告:崔某某。
被告:杜某某。
被告:武某。
被告:王某。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岱岳区农信社)与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岱岳区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付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嘉某公司、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嘉某公司支付借款后,被告嘉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原告有权在被告嘉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时,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被告嘉某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被告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自愿为被告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对被告嘉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某公司追偿。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
二、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96600元。
三、被告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承担。该款先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嘉某公司支付借款后,被告嘉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原告有权在被告嘉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时,宣布借款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被告嘉某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被告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自愿为被告嘉某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对被告嘉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泽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嘉某公司追偿。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方式计算)。
二、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律师代理费96600元。
三、被告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市嘉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安恒泽钢铁有限公司、崔某某、杜某某、武某、王某承担。该款先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解决。
审判长:陈峰
审判员:刘文华
审判员:吴乃山
书记员:宋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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