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安市宏升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洪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京华东道。
法定代表人:陈凤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宏升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宏升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宏升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宏升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46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泰安市宏升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星群
书记员: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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