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娇。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纪钢
书记员:何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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