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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与曾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娇,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曾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 力

书记员:肖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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