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泮海昌与宁浩、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泮海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波,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被告: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系被告宁浩之妻。

泮海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67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轴承产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原被告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4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48000元,并于当日在对账单上书写欠据一张。后偿还1300元,下欠46700元至今未还。被告宁浩未作答辩。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宁浩和被告林某某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被告宁浩向原告泮海昌购买轴承,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4月21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宁浩在对账单第3页空白处签下‘总欠48000元、宁浩、2016、4、21’。2016年7月4日和同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指定的收款人索恩康分别打款1000元和300元。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轴承款46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二被告婚姻登记证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告泮海昌与被告宁浩、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泮海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浩、林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宁浩欠原告泮海昌轴承款467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所负,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浩、林某某给付原告泮海昌货款46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由被告宁浩、林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书会

书记员:杨朝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