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泗县人,住**村**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36分左右,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小型轿车,由**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泗县**乡路**道交叉口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孙某某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1mg/100ml,被告人孙某某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孙某某于2020年10月3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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