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其侄子陈某乙家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2020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妻子去陈某乙家询问如何处理宅基地之事未果。后被告人陈某甲持正在干农活用的剪刀再次前去质问此事,因言语不和,被告人陈某甲持剪刀戳向被害人陈某乙胸腹部,并扬言要杀死陈某乙,被害人陈某乙用手握住剪刀,继而被人拉开。在争夺剪刀过程中,被害人陈某乙手指受伤。后被告人陈某甲又用椅子、台扇等物品扔砸被害人,欲用菜刀、铁锨砍被害人,被人夺下。
被告人陈某甲于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血迹鉴定书;
7.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报警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莉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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