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叶平,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金升阳,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王叶平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燕东律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8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叶平申请再审称,本案系争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以及王叶平在《欠据》上签名系燕东律所伪造,从而导致原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燕东律所提交意见称,王叶平现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且不能证明其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叶平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王叶平认为本案系争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以及王叶平在《欠据》上签名系燕东律所伪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并无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系争的《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及《欠据》非王叶平所签,且燕东律所存有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存有拒绝及怠于履行委托代理事项的行为,而该《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及《欠据》确定的费用数额也在相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指导价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之内,故原审判决王叶平需向燕东律所支付相应费用并无不当。王叶平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叶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叶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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