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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泊头市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古楼街。法定代表人杨守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浩,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锡和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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