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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泊头市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古楼街。
法定代表人杨守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浩,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锡和

书记员:许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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