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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于喜领(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侯树敏
张福林

原告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潘丙权,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喜领,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树敏,公司职员。
被告张福林,男,汉族,1959年5月16日生,住泊头市。
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物业公司)与张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学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润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海润物业公司服务的业主,长期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自2012年7月拒不缴纳物业费,现尚欠1856.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1856.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福林辩称,1、双方物业管理合同于2012年10月18日终止,原告无权收取合同终止以后的物业费。
2、原告2008年以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工作人员逐年减少,环境脏乱差,小区经常丢东西,取暖温度不达标。
3、双方物业费管理合同约定物业费按楼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原告没有通过业主及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擅自提交收费标准,将每平方米收费提交到0.47元,被告只好拒交物业费。
4、我家居住的楼房每年雨季下雨楼宇门阳台向室内渗水,客厅也总向外渗水,多次找原告不给修理,直到2015年自己花了5000元钱才修好。
要求原告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被告均应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期间内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依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2012年10月18日之后,尽管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仍延续原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服务且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期间的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欠物业费1856.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问题,原告依据泊头市发展改革局和泊头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下发的泊发改价字[2013]4号文件自2013年7月提高物业费标准,已经泊头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同意,并且在泊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已备案,不属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被告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管理服务不到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属反诉,被告未提起反诉,可另行诉讼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费185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被告均应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期间内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依照约定交纳物业费。
2012年10月18日之后,尽管双方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仍延续原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也接受了原告的服务且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此期间的物业费,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欠物业费1856.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擅自提高物业费标准问题,原告依据泊头市发展改革局和泊头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联合下发的泊发改价字[2013]4号文件自2013年7月提高物业费标准,已经泊头市发展改革局批准同意,并且在泊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已备案,不属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被告此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管理服务不到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属反诉,被告未提起反诉,可另行诉讼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费185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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