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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泊头市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水清文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潘丙权,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勇,男,汉族,成年,住泊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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