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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恒迅达铸造量具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泊头市恒迅达铸造量具有限公司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原告泊头市恒迅达铸造量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
法定代表人赵永生,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昌盛街道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宇蓉,公司经理。
泊头市恒迅达铸造量具有限公司(恒迅达公司)与大连大华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大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50464元,有原告提交的铸造合同、报重单、铸造合同补充说明足以证实,欠款应予偿还。被告未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大华公司给付原告恒迅达公司货款350464元。
案件受理费32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50464元,有原告提交的铸造合同、报重单、铸造合同补充说明足以证实,欠款应予偿还。被告未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大华公司给付原告恒迅达公司货款350464元。
案件受理费3279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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