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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泊头正兴职业技术学校、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贾玉柱
泊头正兴职业技术学校
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

原告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培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玉柱,信贷部主任。
被告泊头正兴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交河镇东固路西刘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6525849-5.
法定代表人倪振英。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民,经理。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泊头正兴职业技术学校(正兴学校)、河北东润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正兴学校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担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正兴学校未按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担保公司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正兴学校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212476.67元。被告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099元由被告正兴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正兴学校未按时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担保公司应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正兴学校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212476.67元。被告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2099元由被告正兴学校负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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