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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与代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代某某

原告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延平。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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