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泊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同江市第三小学退休教师,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成,同江市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泊丽娟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泊丽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刘艳军 审判员 梁劲松
书记员: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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