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曹建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宋占有
李金库
原告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一品文城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建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占有。
被告李金库。
原告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鲸济源公司)诉被告宋占有、李金库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成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占有、李金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鲸济源公司与被告宋占有、李金库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除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外,其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自遵守。原告鲸济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宋占有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占有应该如约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但被告宋占有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金库亦未履行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保证,被告宋占有、李金库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贷款利率月利率21.6‰,年利率即25.95%,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年利率为6%,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显然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已经超出此限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宋占有、李金库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被告宋占有、李金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占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
二、被告李金库对被告宋占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被告宋占有、李金库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鲸济源公司与被告宋占有、李金库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除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外,其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自遵守。原告鲸济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向被告宋占有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宋占有应该如约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但被告宋占有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金库亦未履行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保证,被告宋占有、李金库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贷款利率月利率21.6‰,年利率即25.95%,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年利率为6%,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显然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已经超出此限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宋占有、李金库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被告宋占有、李金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占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沽源县鲸济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11月21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
二、被告李金库对被告宋占有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被告宋占有、李金库共同承担。
审判长:袁成海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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