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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振华、赵熙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赵振华
赵熙
贾成龙

原告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恒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振华。
被告赵熙。
被告贾成龙。
原告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华、赵熙、贾成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成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振华、赵熙、贾成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赵振华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赵振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给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被告赵熙、贾成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向原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亦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月利率为13.0667‰,即年利率为15.68004%,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振华、赵熙、贾成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另外,原告未提交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已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以上款项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3.0667‰计算;
二、被告赵熙、贾成龙对被告赵振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赵振华、赵熙、贾成龙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赵振华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赵振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给付原告本金2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被告赵熙、贾成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向原告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亦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月利率为13.0667‰,即年利率为15.68004%,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振华、赵熙、贾成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权,由此产生的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另外,原告未提交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已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以上款项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3.0667‰计算;
二、被告赵熙、贾成龙对被告赵振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沽源县金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赵振华、赵熙、贾成龙共同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少匣
审判员:肖银萍
审判员:何瑞芳

书记员:陈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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