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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苗圃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进有,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步温博,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成,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

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建丽

书记员:于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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