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苗圃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进有,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步温博,联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成亮,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成,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
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建丽
书记员:于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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