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三源食品有限公司
施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启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县支行
郭锐
原告沽源县三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肉制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宝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云,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启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南大街新世纪A座13号
。
法定代表人牛启元,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县支行,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永春南大街51号
。
负责人赵永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锐,该行行政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三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启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县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沽源县三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三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三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彪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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