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束城镇九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7月4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号为69×××5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票据号码为31300051/30898891,收款人黄石山力大通热工设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19日,付款行为湖北银行黄石分行,持票人为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间市百珂达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又林 审判员 周雷刚 审判员 刘青青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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