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果子洼乡后黑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559088285G。法定代表人:王万兴,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车领,男,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新,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销售碳纤维预浸布,被告赵立新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碳纤维预浸布,至2017年12月2日欠原告碳纤维预浸布20000元,有被告所写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立新在原告处购买碳纤维预浸布,至2017年12月2日欠原告货款20000元,有被告赵立新签字的欠条证实。被告赵立新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车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立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立新给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故被告赵立新对所欠原告20000元货款应予偿还。被告赵立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举证、质证、辩论等合法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立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保全费300元,由被告赵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全利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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