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原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河间市西环。
法定代表人闫红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菲,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红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菲,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立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有一辆货车冀J×××××、冀J×××××挂,长期搞运输经营,2015年7月24日临时雇佣被告为司机去新疆乌鲁木齐送货,返程途中行驶至大广高速雄县服务区时,因对山西高速交警扣留其驾驶证不满,于是故意将同车司机张振中支开,后将车辆强行开走扣押至其家中,经我公司多次交涉无果。
被告长期扣押我公司的营运车辆,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返还非法扣押的我公司的车辆冀J×××××、冀J×××××挂,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停运损失35000元。
被告郑某某辩称,我并未非法扣押被答辩人争讼的车辆。
我自2015年7月2日起与被答辩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其往全国各地开车送货,双方约定日工资260元,并且不出车期间工资照发。
我在驾驶争讼车辆为被答辩人去新疆送货返回途中,因被答辩人弄虚作假,将车辆登记手续套牌使用,导致在途经山西吕梁时被当地交警将该车辆随车手续及答辩人的驾驶证扣押,而被答辩人至今也未对该事件进行积极处理,我无奈之下只得先将该车辆顺路开回老家博野县,停放保存于停车场内,而后我多次与被答辩人的负责人闫红雨手机通话,要求他过来及时把车开走,但他却至今非但一直没来,还歪曲事实把我起诉到了法院,这一事实请求人民法院明察。
被答辩人向我主张停运损失于法无据。
虽然我也想把争讼车辆给被答辩人送回河间,但是由于被答辩人非法使用争讼车辆手续的原因,导致我的驾驶证被山西吕梁交警扣押(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也认可这一事实),我暂时不能开车上路,基于此我才多次手机联系被答辩人的负责人,让被答辩人的人来把车开走。
在本案中,我没有任何违法过错及侵权行为,故被答辩人主张我赔偿其停运损失35000元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我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非法扣押自己的车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了电话催原告过来开车的双方通话录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起诉被告非法扣车的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定。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35000元,因损失额无法评估,且原告同意放弃,故对此不予支持。
因被告未与原告沟通、擅自将原告的车辆开回,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将车辆开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协助原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停放在博野县安信停车场的冀J×××××、冀J×××××挂车开走。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非法扣押自己的车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提供了电话催原告过来开车的双方通话录音,原告对此予以认可,故原告起诉被告非法扣车的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定。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35000元,因损失额无法评估,且原告同意放弃,故对此不予支持。
因被告未与原告沟通、擅自将原告的车辆开回,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将车辆开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协助原告河间市万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将停放在博野县安信停车场的冀J×××××、冀J×××××挂车开走。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被告均担。
审判长:赵强
书记员:郭会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