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
原告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6元,保全费2,144元,共计5,230元,由原告河源华润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马 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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