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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某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魏逍遥、魏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南金某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魏逍遥
魏某某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某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彦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逍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成年人,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逍遥、魏某某至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审判长:裴铁
审判员:弓永亭
审判员:陈海鸥

书记员:樊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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