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领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陈雪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琪,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霏霞。
原告河南省领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雨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领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省领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沈佳越 殷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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