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南、第二大街西(众合环宇国际大厦)1幢8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建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刘素萍。
被申请人: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钢。
被申请人:武汉武船机电模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钢。
申请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机电模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机电模块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宜昌志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机电模块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省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新
书记员:郑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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