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玲,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孟村县。
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与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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