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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先锋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铭,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先锋,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洪,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先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8)鄂0902民初15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原诉讼则,其基本要求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对争议事实再次提起诉讼。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严格依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构成重复诉讼需同时满足的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张幼峰诉河南路桥公司、盛先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决的是张幼峰与河南路桥公司、盛先锋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并非本案所争议的不当得利纠纷,且本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该案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雪飞
审判员 王政
审判员 柳萍

书记员: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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