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陈庆录(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
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
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
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叶朝刚
肖方豪
马天祥
王鹏
赵银
范增龙
邓浩
冀海星
李豪
曾梓文
原告: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枫杨街12号6幢东4单元6层47号。
法定代表人:丁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录,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文科,河南乐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育才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郑乐平,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朝刚,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方豪,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天祥,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银,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增龙,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浩,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海星,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豪,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梓文,男,汉族,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勘查系国土资源调查专业1202班学生。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刘某某、叶朝刚、肖方豪、马天祥、王鹏、赵银、范增龙、邓浩、冀海星、李豪、曾梓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7元,减半收取计1628.5元,由原告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7元,减半收取计1628.5元,由原告河南省正拓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