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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祥物流有限公司与怀远县龙某航运有限公司、陈大华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南省中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089531907W。
法定代表人:李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龙某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铭居B15幢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62754597E。
法定代表人:王清红,总经理。
被告:陈大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怀远县龙某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大华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原告河南省中祥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远县龙某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大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中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远县龙某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大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河南省中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伊鲁
审判员 邓毅
审判员 严芳

书记员: 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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