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城南原郑路一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娄志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焕强,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江源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荆江源车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万安制动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2元,减半收取10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中贵
书记员:夏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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