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玮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凯,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晨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龙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度公司)与被告河南晨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马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根据米度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49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晨马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1,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9月19日,米度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度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晨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1,500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477.5元,由申请人上海米度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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