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码78130376-7号。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翠海花园13栋1层5号。
负责人曹明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静,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代码55260673-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锦江天润座32栋1单元6层1室。
负责人董焕先,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忠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代码73690353-6。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87号。
法定代表人凌震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忠利,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安信达公司与港航七分公司于2011年6月12日、2011年8月31日,签订的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合同约定安信达公司负责供应苯板、胶、网、钉,港航七分公司负责水泥、砂子的供应,在施工过程中,滨才城公园时代二期观澜郡A栋苯板工程全部由安信达公司实际施工;B栋苯板工程价格由每平方米90元,变更为每平方米96元,安信达公司只完成部分工程,剩余部分的工程,港航七分公司交由他人完成是本案不争的事实,因此就应将他人完成的工程量从安信达公司承包的工程中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确定工程量单价,没有对工程总量进行约定,且双方亦没有对安信达公司实际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决算,安信达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得的工程款的事实,本院行使释明权,要求安信达公司对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安信达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安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港航七分公司要求安信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的问题。安信达公司与港航七分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内容的履行,是相互牵制的,即随着安信达公司施工的进度港航七分公司按比例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港航七分公司、港航公司举示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工程发包单位罚款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罚款是基于安信达公司违约行为造成的,故港航七分公司、港航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11444元(案件受理费8918元、反诉费2525元),由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8918元,被告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黑龙江省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广 泉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宇 人民陪审员 张 和 龙
书记员:????张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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