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凯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纬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杜双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程、孟婷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解家疃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99205156X
法定代表人马林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凯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敬业钢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凯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兴利
书记员:檀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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