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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何华某、罗某、罗某双、罗某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书甲方),住所地:濮阳市卫河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司振涛,系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梹,系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为有权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代收文书等特别授权。
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协议书甲方),住所地:城关镇光明街183号。
法定代表人金虎,系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志华,系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员工。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为有权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代收文书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谌甲军,系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为有权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代收文书等特别授权。
申请人何华某(协议书乙方),村民。系死者之母。
申请人罗某(协议书乙方),村民。系死者之长子。
申请人罗某双(协议书乙方),村民。系死者之次子。
申请人罗某超(协议书乙方),村民。系死者之三子。

本院于2016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何华某、罗某、罗某双、罗某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叶贵方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何华某、罗某、罗某双、罗某超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19日由申请人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何华某、罗某、罗某双、罗某超共同协商,经郧西县羊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亲属罗德顺的死亡与甲方正常供电业务及农网整改施工没有关系
二、甲方考虑到乙方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同意一次性给付乙方各项损失补偿款七万八千元整;此款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本协议签订且乙方将罗德顺尸体运离甲方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羊尾供电服务部门口时,甲方支付二万八千元给乙方;第二次在本协议经郧西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且乙方将罗德顺尸体安葬后三日内,甲方再支付给乙方五万元;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应出具收据;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由羊尾镇朱家沟村书记何正华负责承担保证责任。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局补偿协议。本协议签订且乙方领取上述全部款项后,乙方就本次其亲属罗德顺死亡事件,无论其向除甲方之外的其他责任方主张权利是否能够获得实现,其均不得再行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更不得到甲方滋事、上访及申诉等。
四、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当积极主动做好删除其此前在网络等媒体上所发布的关于本次事件的全部消息等(但甲方不得因乙方未能全部删除前述全部消息而拒绝或延迟支付乙方的全部款项),并且在今后永远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发布不利于甲方的任何消息。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违反。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自愿合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河南中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郧西县供电公司与申请人何华某、罗某、罗某双、罗某超2016年3月19日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贵方

书记员: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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