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荣某高速公路LMSG-2项目经理部
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李合心
原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荣某高速公路LMSG-2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马元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晋丽,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合心,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荣某高速公路LMSG-2项目经理部诉被告李合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荣某高速公路LMSG-2项目经理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荣某高速公路LMSG-2项目经理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郭建军
书记员: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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