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
刘晓芳
常欢欢
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藁城区机场路只照村西。
法定代表人蔡腊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常欢欢。
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欢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鼎佳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关琳琳
书记员:张世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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