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立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长河,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婷婷,女,汉族,系该公司法务职员。
被告:秦某某贝某某冷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涛,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某某贝某某冷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远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0元,减半收取29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柴国权
审判员 孙迎秋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书记员: 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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