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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朝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朝政,男,1978年2月28日江苏省新沂市双庄村*组**号。

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朝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

审判员 周 素 青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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