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朝政,男,1978年2月28日江苏省新沂市双庄村*组**号。
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朝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
审判员 周 素 青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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