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良,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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