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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樊连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新建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杜红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行政总监。被告:樊连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樊连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鸿某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建华

书记员:姚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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