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鸿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大福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保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哲、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3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存款71万元,其后该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法院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元的冻结。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3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存款71万元,其后该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法院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元的冻结。
审判长:赵峻涛
审判员:高卉
审判员:刘宗义
书记员: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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