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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鸿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鸿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
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鸿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大福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保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哲、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3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存款71万元,其后该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法院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元的冻结。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3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朝阳支行存款71万元,其后该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法院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在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保定晓某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万元元的冻结。

审判长:赵峻涛
审判员:高卉
审判员:刘宗义

书记员:郄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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