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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公路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斌,男,系被告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原告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鸣山贸易集团)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17)冀07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田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7民终1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发还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重审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和冯正禄、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鸡鸣山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6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被告至今仍未偿还。
田某某辩称,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是于2010年8、9月份分几次借到的,累计数额是20万元。借款的原因是被告经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万仓介绍,找其朋友办事,并送交给赵万仓的朋友38万元,其中包含向原告借到的20万元。后这些朋友陆续退回部分款额,剩余20万元未退。赵万仓要求原告不要向其朋友索要该款,且愿以被告向其公司借款抵顶其朋友的20万元欠款。在此情况下,原告为被告出具了“还款凭证”,并注明了“本人与赵万仓财务往两清”,数额之所以是22.5万元,是因为有2.5万元的借款没有借据,当时我给了2.5万元的现金,原告给出具了金额为22.5万元“还款凭证”。所以,被告不需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两联“还款凭证”有异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还款凭证”,共两联,分别为“存根联”复印件和“交客户联”原件,上面均书写有“本人与赵万仓财务往两清”,原告认为:被告所提交证据上显示的是还款22.5万元,与借款20万元不符,且“本人与赵万仓财务往两清”是其自行书写,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当庭提出庭下核实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后书面反馈:无法核实。本院认为,“存根联”和“交客户联”两份证据显示的内容一致,均由原被告方签字,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8、9月份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累计20万元。2010年10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2011年5月25日原告为被告出具“还款凭证”,数额为22.5万元,包含上述的20万元借款,且“还款凭证”书写有“本人与赵万仓财务往两清”。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事实是:被告是否就借款20万元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交“还款凭证”,数额为22.5万元,共两联,分别为“存根联”复印件和“交客户联”原件,上面均书写有“本人与赵万仓财务往两清”,且有双方人员签字,并加盖原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该两联内容一致,“存根联”原件应由原告提供,原告庭后未予核实及提交,本院认可被告已就20万元借款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谷建平 审 判 员  贾怀成 人民陪审员  王瑞坤

书记员:郝光璞 法条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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